1.優遇,是指現職實任法官停止辦案,法源是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因為是現職實任法官,所以是公務員。但是這個制度在「大法官」身上,未必如此。
2.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前,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大法官任期屆滿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案件的法官,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得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但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的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3.也就是說,大法官卸任後,不具公務員身分了,可是以前曾有一段時間他們可以享有類似實任法官的待遇。這個規定後來改了。不過仍有七個大法官因信賴保護原則而適用舊法。
4.享有權利,並不表示他們就是現任公務員。這是必須分清楚的二件事。
5.我們可以批評大法官卸任後不該坐領乾薪,但這幾位大法官享有權利,不是公務員,自應維護他們的言論自由,他們應該沒有行政中立的問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