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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8日 星期四
法律不能因人設法
1.
法律有規定,就照法律。更何況
「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
第三款
條文本身並沒有問題。
2.
縣市長、議員涉案所在多有,從以前到現在都如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我們不應先將任何涉案的人就推定為犯罪,剝奪他的權利。
3.
以往黃信介被赦免後,可以回復立法委員資格。可是,如果是縣長被判決無罪,難道可以回復他縣長的地位嗎?到時候一縣兩長怎麼辦?因此,停職、撤職的問題,在法律上一向謹慎。
4.
我們不能因人設法。不能因為討論李朝卿,想打擊吳敦義,就故意去因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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