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馬政府不怕兩岸協議接受立法院監督,服貿也送立法院審查,但拖了一年,連議程都排不進去,遑論實質審查。
2.立法院自己連監督條例的立法都還無法實質討論。民進黨自己阻礙監督條例立法,現在要怪別人不願受監督,毫無道理。
3. 談判過程本來是行政權的職權與專業所在,國會依憲法可以進行事後監督與批准。國會事前過度介入談判過程,舉世罕見。這不是監督,而是違反權力分立的違憲行為。
4.貨貿與服貿協議都是WTO架構下,推動自由貿易區(FTA)的一環,不是台灣或兩岸獨創的協議。兩岸間相關協議,均比照國際的標準進行,談判也對等進行,台灣還要經過立法院批准。不是行政權片面可以決定,何賣台之有?
5.兩岸ECFA架構下的貨貿與服貿協議即使生效,雙方各自仍保有爭端調解,定期檢視協議並修改,片面終止等權利,可以適時調整協議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何賣台之有?閹割主權之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