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ECFA效益尚未完全展現


1.所謂勞動生產力,係衡量每單位勞動投入所獲得之產出,通常以(總產出/總勞動投入)表示,其中總產出以「實質國內生產毛額」衡量。2012年受到歐債危機影響,我國實質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不如預期,但因當年度我國就業市場持續改善,使的總產出的成長幅度小於勞動投入的成長,才是勞動生產力下滑的主因。
2中國大陸對台灣開放的早收清單貨品僅539項,只佔我國對於中國大陸整體出口項目的6%,後續仍待服貿協議生效,以及簽署貨貿協議,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自由貿易協定。僅以早收清單來論斷ECFA的效益,並不公允。
3.台灣是高度仰賴外貿的國家,只有積極的融入全球化、區域化,讓台灣取得與他國企業公平競爭的機會,台灣的優勢才能發揮,勞工的薪資以及附加價值才有提升的機會。如果台灣自絕於全球化的大門外,台灣的產品出口被課以更高的關稅,台灣的企業無法生存,只有出走或倒閉一途,最後台灣就會陷入台塑董事長李志村所說的22K剩下15K的困境。
4.兩岸簽署的ECFA是一個架構協議,將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分列為兩個後續協議,且未規定完成順序。故在ECFA協商之初,兩岸即確認「成熟一項、簽署一項」的務實作法,以利我商爭取大陸市場商機。

目的不能使手段神聖,不服從不是合法權利!


1.市民不服從是否已成為一個肯定的法律概念,甚至為合憲的基本權利?學術界尚無定論。但可肯定的是,此種理念絕非現行實定法所允許的權利,因為不服從即在否定現有法制,又怎能期待現行體制予以合法保障?
2.況且不服從行為,除應是違反現行法規範、公開的行為,尚須是未施展肢體或物理力量毀損器物、傷害人身或對他人施以身體強制的「非暴力行為」。此次學生因服貿爭議罷佔國會議場,企圖攻佔行政院,毀損公物,並阻撓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等暴力行徑,根本就不是所謂「不服從」的行為,又如何能主張「不服從」的「權利」
3.德國學者Dreier曾指出,恣意鼓吹市民不服從,將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舉動,因為任何人一旦以市民不服從方式進行抗議,即必須面臨司法機關追訴的風險。因為不論抗議的動機如何的超凡,目的終究無法使手段神聖合理化。尤其是執法者若不能恪遵分際忠實執行法定職務,反而是鼓勵群眾不服從,不僅有辱執法者品位,更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訴追犯罪行為,是維護民主法治的必要手段!


1.對於破壞國家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利之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責任的訴追,是國家的基本義務,亦是保障人權的必要手段。倘任何人只要形上以正義、公平為藉口,即可免除犯罪刑責,無異鼓勵僥倖之徒鋌而走險以身試法,則國無寧日,社會秩序崩潰解蝕,人民亦無從安其手足。
2.法治是民主的重要內涵,民主有賴法治維護鞏固與維護,失去法治的民主,將只是脫序的民粹暴亂。對部份反服貿抗爭學生此次的違法行為進行訴追,只是單純的依法究責,絕非出於所謂「秋後算帳」的政治考量,畢竟法治不會因人事物不同,而存有「法律假期」!

回歸民主法治 化解服貿歧見


1.羅部長聲明,對於學生從未有「兩套標準」,傳訊學生不是秋後算帳,而是希望「釐清事實」,讓學生違法爭議事件「早日結束」;且羅部長也認為,若學生表現良好,有賠償損失、修復公務等意願,羅部長認為「從輕量刑」,實屬應當。
2.馬總統尊重王院長,也肯定反服貿抗爭學生宣布退出議場的行為;現階段我們需要讓國會早日恢復運作,化解衝突對立,消除相互歧見,以期未來台灣國泰民安,風調雨順,讓我們一起努力,台灣加油!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立法院已擁有足夠之議決權。


1.行政院版對於行政所送兩岸協議以備查或是審查程序處理,仍交由立法院決定。若立委認為協議不涉及法律修改,則以備查處理。若行政院以查照案送立法院,立委認為有違反法律或涉及修改法律時,可以改為審查。事實上,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早有此規定。姜皇池所言,根本不實。
2.立法院如何處理兩岸協議的備查,過去並無規範,只能比照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至於未來是否要將兩岸協議的備查程序比照行政命令之備查程序,或是另訂更嚴格程序,立法院應自行決定。但仍不能違法權力分立與大法官329號解釋之精神。

國安會秘書長承總統之命參與會議,並無濫權問題


1.國安會秘書長本總統之命行事,係總統之幕僚。金秘書長承總統之命參與會議,聽取建言,並無濫權問題。
2. 況國安會議又非經常召開,秘書長主要還是對總統負責。

馬總統對王院長的聲明,表示正面肯定


1.馬總統對王院長的聲明,表示正面肯定;但台灣經濟不能等,開放台灣為首要條件,因此,立法與審查同行,可省下時間成本,達成雙面效力。且多數民調也支持立法與審查程序雙軌並行,馬總統為尊重民意,將持續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逐條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之程序。
2.台灣是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本黨將謹此原則,持續運作;台灣要進步、社會要繁榮、國家要興盛,這是本黨經營理念,非有心人士「煽動民意」與「政黨介入」即可做到。

2014年4月7日 星期一

政院版監督條例大幅強化國會的監督與審查,絕不可能比行政命令的審查還弱!


1.政院版監督條例納入「四階段溝通諮詢機制」及「兩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在合憲與落實國會監督的原則下,已大幅強化立法院對兩岸協議簽署的事前、事中及事後的監督,絕不可能比行政命令的審查還弱。
2.原則上兩岸協議須經立法院同意方能生效,故「非經立院同意不生效力」入法,顯屬廢話。然而立法院既已於事前及事中介入協議簽署之監督,故在最後審查階段,若仍延宕審懸而未決,不僅有礙協議之時效,且亦違悖權力分立之精神。因此,參考美快速授權制度,明定國會於一定期間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同意,決非立院不同意仍可生效。

公民憲政會議應討論目前憲政問題,而非搞革命制憲!


1.排除馬江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並無不可,那就只是單純民間的憲政研討會,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各方應予尊重,會議結論亦可供政府參考。
2.然而若是結論有拘束政府的效力,卻又排除政府參與,此已形同以體制外方式變更現行憲政運作,即是以革命方式進行憲政架構的重組,將嚴重破壞目前憲政秩序。部分民眾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討論國是固無不可,但決不能逾越法治分際,去搞革命制憲!

總統已對學運訴求作出回應,學生該適可而止退出議場


1.馬英九總統已經釋出善意,也針對學生的訴求作出回應,如果這叫鐵板,那學生該考量自己的行為是否妥當?服貿不是洪水猛獸,是福國利民之策,台灣不可在「鎖國」,唯有敞開心胸,才能創造經濟佳績!
2.且國際間並非一面倒認同太陽花學運的行為,畢竟強佔國會議場,就是非民主的手段;而「民主政治」須更加和平理性,不該用非法的行為,來強迫他人接受理念。
3.張安樂先生的論點,乃屬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不可因意見不同,就強加「威脅」之罪,來捕風捉影。
4.呼籲學生們,現在應回自己的崗位,盡好學生本分,不該再堅守不退;因為國家議事不能空轉,政府行政效率不能停擺!如果你們是為台灣好,請適可而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