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台電網站新聞稿指出,「電費折扣措施」並非停辦或取消,而是更名為「節電獎勵措施」。
2.台電指出,電費折扣自民國97年實施以來,前期確實有很大的成效,但隨著時間的拉長,激勵節電的效果愈來愈小,因此台電也一直在檢討節電獎勵措施,希望擴大民眾參與,達到更有效的節能減碳效果,但目前都還在研議中。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新聞傳媒應扮演正確訊息傳遞者的工作
1.新聞傳媒實應扮演正確訊息傳遞的角色,日昨壹週刊才向吳副總統敦義鄭重道歉;然而,傷害確已造成,事後的道歉對一個政治人物又有何用?
2.任何人都可以進行相關的投資,而且政府也有相關的法令可以辦理;對於有媒體報導朱立倫的岳父拿下3D雷達關鍵組件「同調類比數位轉換模組」標案,視為搶食軍火大餅,這種補風捉影的新聞報導,新聞傳媒應謹慎處理。
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財團若真有壟斷eTag,應查明誰是始作俑者
1.
扁政府期間核定遠通電收為ETC BOT案得標者,其中扁政府高官如陳哲男、林陵三都疑似介入,林陵三的左右手宋乃午被收押起訴,更傳出業者為求競標,承諾給高官一、二十億的「政治獻金」。
2.
扁政府時原任工程會主委的郭瑤琪曾裁定遠通為不合格的申請人,唯其轉任部長後卻讓遠通如期開通。
3.
2006年連高等行政法院都判決交通部違法,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時原打算與遠通終止契約,但就在高層授意蔡英文與徐旭東面談後,決策一夕逆轉,在當時機上盒仍要680元的情況下,扁政府繼續與遠通續約。
4.
當時扁政府對外宣稱的續約理由如下:
(1)交通部表明政府沒有接管的能力。
(2)如果司法最後判決甄審過程沒問題,被調查者也無刑事責任,政府需負擔的國家賠償將是天價。
(3)蔡英文表示:政府希望ETC政策能夠有延續性,並希望用路人的權益受到最大的保障,此外也希望讓國庫損失最小。
(4)蘇貞昌表示:若OBU免費,就像「吃到飽,吃不下也要去拿」,這不是國家經營之道,非政府經營之道,也非e化之道。
5.
馬政府上任,為促成國道電子計程收費確保用路的公平性,要求遠通必須拿出免費的etag供國人使用,當然不是幫財團搶錢,而是選擇和人民站在同一邊。
6.對於新制度上路初期的不完備之處所引發的紛爭,政府一定會站在人民的立場,要求遠通限期改善服務,加倍奉還,何縱容之有?
2013年台灣對大陸出超,年增率高達21.6%
1.2013年兩岸貿易額,台灣對大陸順差大增達1,160億美元,年增率高達21.6%。根據統計,2013年兩岸貿易額達1,972.8億美元,較2012年成長16.7%。2013年兩岸雙邊貿易成長高於大陸外貿成長幅度,顯示ECFA簽訂對促進兩岸貿易往來有明顯效果。
2.對於台灣指標公布的「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由於去年底食安問題及etag頻出包導致民怨沸騰,馬總統也在1月14日表示,這是一個剛上路、全球首創的制度,當面對到問題時,政府應該做的是「表達歉意並且馬上改進」。
馬英九要向「修改大陸政策」跨一大步
1.當初所提出的三限六不的政策;其一是為了保障台灣大學生的某些權益,然而目前已有許多交換學生,也有赴台灣攻讀研究所的大陸學生,但是來台就學的生員仍是不足之前所訂的人數,而且大陸學生相對比較認真,這對激勵台灣學生及加強彼此競爭力有良性的影響。其二是在野黨立委為了意識型態炒作為為了保護台灣學生而產生的政策。
2.目前由於少子化的因素加上兩岸交流趨於和平但緩慢的時機,所以通盤檢討三限六不政策的原則並不是所謂的說謊話,而是為了解決少子化的問題以及大學退場機制等相關的教育政策問題。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開放環境服務業不等同開放事業廢棄物來台
1.根本就沒有開放事業廢棄物來台,不應以訛傳訛。中華民國環境檢驗測定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張壜指出,台灣相關環境業者相當有競爭力,但台灣市場規模有限,應跟上自由貿易開放風潮。
2.服貿協議在不涉及開放中國勞工前提下,只有資金與部分管理階層人員進入台灣市場,將有助於我國就業增加。
3.環境服務業方面,政府已於98年開放陸資投資廢水、廢棄物處理、資源回收、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的公共建設項目。服貿協議擴大開放至廢棄清理、噪音及振動防制、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
大陸則開放台灣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並放寬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汙染治理設施營運資質的認定。
大陸則開放台灣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並放寬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申請企業環境汙染治理設施營運資質的認定。
4.經濟部評估,上述開放產業都呈飽和狀態,且台灣腹地有限;大陸在服貿中的開放,可幫助台灣業者獲得更大商機。開放檢驗服務業代表市場准入的開放,若能在檢驗證明等相關方面與大陸達成協議,對台灣商品進入大陸市場非常重要。
5.環保署未來將會擴大稽查網路、加強源頭管理,更改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研議階段,陸資來台經營廢棄物清除業務也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公權力只會加強把關,絶無棄守之可能。說是要去抒解中國的環境問題更純屬無稽之談。
2014年1月13日 星期一
合約是八年前扁政府時代所簽,目前政府主要是嚴格監督遠通把事情做好。
1.為解決高速公路開始採取人工主線柵欄式計次收費,民意一直反映收費不公平問題。民國80~90年間,考量我國電子收費技術成熟,以及用地取得之困擾已可克服情況下,故民國89年政黨輪替前政府即著手研究與規劃國道計程收費,但當時政策推動初期,政府原規劃自建,並分兩階段實施。
2.民國91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高公局編列有關ETC的預算刪除,當時交通部長林陵三決定,ETC改採BOT,交由民間興建。民國95年,當時交通部為避免民眾權益受影響,一方面先讓遠通營運,同時也進行ETC第二次甄審作業,當時ETC二次甄審之結果,仍由遠通電收獲得最優資格。因此,合約是八年前扁政府時代就簽的,目前政府主要是依照合約,監督遠通把事情做好。
政府絕對保障民眾權益與個人隱私
1.對遠通網路被駭事件,政府已展開調查,遠通電信也表示將全力配合,共同偵破攻擊來源,以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及個人資料安全。
2.對「交通資訊服務雲」計畫,交通部表示所提供資訊不會識別、亦無法識別或儲存任何用路人(或車)之個別資料,交通雲絕無產生侵犯個人隱私之疑慮,請民眾無須擔心。
3.刑事局表示,是因研擬重新建置國道高速公路涉案車輛查緝系統,對於所取得涉案車輛的行車紀錄均嚴格控管,僅經授權的執法警察人員,並非監控全民。
立法院不乏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根本問題在於多數被少數綁架!
1.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已清楚規定立法院審查的權限:「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完全符合大法官329號解釋精神,亦並無排除國會之監督審查。
2.國會如何審查,只要在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的前提下,由國會內部自主決定。
3.不過依照憲法,締約權屬於行政權, 因此立法院事前介入協議簽署必須謹慎。先進民主國家經驗,國會頂多可以要求聽取報告,並向行政部門提出建言。斷無事前即介入干涉行政部門締約內容之例。
4.兩岸協議在立法院並非缺乏監督機制與程序。真正問題反而在於立法院黨團協商導致少數綁架多數,爭議法案無法透過民主程序表決,經常延宕未決,徒使國家空轉。就算修法完善兩岸協議審查機制,恐亦無法解決。
政府推動公平正義的學費調整機制,讓學費有漲有跌
1.馬總統所指為大學學費調整應建立如油電調整般的「明確機制」,讓學費隨整體社會情況「有漲有跌」,人民也能因此習慣具有公平性的學費調整機制。部分媒體或人士刻意曲解並放大解讀,動機可疑。
2.我國人民赴美國留學,同樣被美國政府納入健保制度,但臺灣收了陸生繳納的高額學費卻不願意將陸生納入健保,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嗎?
3.政府建立常態性學費調整機制,就是要讓學費能根據客觀指標而有漲跌的調整,學費才不會是誰喊了就算,如此才能符合公平正義,讓學生權益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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