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

塑化劑案的法律觀點解析

對於媒體批評檢察官未於第一時間查扣塑化劑涉案廠商相關證物,並凍結黑心廠商資產,從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1.依刑事訴訟法第133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是檢察官得扣押之物,包括訴訟上可得為證據之物、犯之工具及犯罪所得之物,犯罪人之全部財產並非即屬所得為扣押之物,故依法未必得為全面凍結資產之處分。

2.一般所謂「凍結資產」,係指民事訴訟法上之假扣押或假處分,其應由民事訴訟原告向法院聲請為之,已有受害廠商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黑心廠商資產六千萬,即屬此「凍結資產」處分。至於檢察官乃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並非民事訴訟原告,自無法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凍結資產」。

3.另指責檢察官未為相關防止犯罪人脫產作為,亦未見公允。對於此次塑化劑事事件,檢察已查扣黑心廠商之帳冊及相關製成品等證據,而犯罪人脫產行為,亦遭檢察官會同金管會監控其帳戶,顯見檢察官並非毫無作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