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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停職非撤職,給予半俸並未違法!
李朝卿停職送監察院,其實是在利用法律的巧門,賦予繼續停職的效力。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停職處分只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非如同撤職處分,完全喪失職務身分,故予其半俸待遇係依法為之,並未給予李朝卿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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