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朝卿停職送監察院,其實是在利用法律的巧門,賦予繼續停職的效力。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2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 既然李朝卿案,像綠委及媒體所說罪大惡極,施明德都說不能復職,那麼送監察院調查、繼續停職,有何不可?
3. 懲戒責任和刑事責任,在學理上或許曾經有刑先懲後或刑懲併行的爭議,但以目前懲戒法第31條來看,是以刑懲併行為原則。將李朝卿送監察院基本上沒有問題。
4. 馬政府強調清廉,不會護短。民進黨真的要多學學。不是傾全黨之力為同志強辯,強壓司法,就叫做正義。台灣沒有司法迫害,只有司法被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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