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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執行者依法監聽,不因被監聽的人身分不同而有影響
1.
監聽的確是很恐怖,侵犯人的隱私權。但是目前大法官解釋
631
號,監聽審查回歸法院,保障程序正義。
2.
當法院審查了監聽聲請,執行者依法監聽,就不應該因為被監聽的人身分高低而有影響。
3.
目前的指責根本是偏見。監聽立法院長會製造恐怖事件,那麼,只監聽老百姓不監聽立法委員呢?你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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