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服貿協議受國會監督,保障人民權益

  1. 在市場開放議題方面,由各服務業主管機關透過辦理座談會或諮詢等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並無所謂黑箱作業情事。
  2. 政府6月份時分別與「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國際美容交流協會」等相關團體廣泛徵詢業界意見。
  3. 在協議簽署前,經濟部向立法院內政與經濟委員會委員說明溝通,讓立法院掌握協商進度;簽署後,將依法將協議送立法院,落實國會監督。
  4. 政府委託中經院進行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結果顯示結果顯示對臺灣經濟帶來正面影響。
  5. 江院長說明過去這幾週他所接觸的各行各業,包括線上遊戲業、洗衣業及中藥商同業公會等,所獲得的訊息都是正面的。
  6. 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惟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僅約622人,創造雇用我國員工就業機會,人數達6771人,並沒有發生就業權益被剝削的情況。

立法院本有權成立調閱委員會,但限期破案反可能更易造成冤獄,尤應避免!

  1. 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得經院會同意成立調閱委員會,獲經委員會同意而成立調閱小組。此本為立法院之法定職權。只要獲得足夠立委支持,並無問題。且應可對軍方形成壓力,對真相釐清應有幫助。
  2. 限期破案並不可取。蓋刑事案件講究證據與嚴謹的法律程序,不該因各界關注就放棄對程序正義之堅持,僅求速審速決。限期破案往往對調查機關與審判機關造成不當之壓力,更容易產生冤獄或侵犯人權問題。過去江國慶冤獄案、王迎先跳河(李師科案中被誣指為搶匪),都是限期破案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國人應引以為誡,不能人云亦云,隨波逐流。

各界與媒體對洪案無根據之臆測與聯想,恐無助真相釐清!

  1. 馬總統接見洪家人已表示可由第三方協助調查。而目前有關桃園地檢署已針對證據消失介入調查,同時法務部調查局也協助還原錄影帶。對真相之還原應有所助益。
  2. 各界對於軍方調查充滿質疑,也有許多臆測與想像,但刑事案件必須講究嚴格證據法則,一切仍在調查階段,各界應該減少無謂的猜測,並對無謂的臆測進行評論與擴大聯想。這些對真相釐清恐無幫助。
  3. 在各界關注的情況下,普通法院系統進行部分調查,立法院也著手調閱相關資料,此外亦有監察院之調查,真相應會逐漸明朗。
  4. 滲透公民運動之指控,應有明確事證,個人或團體不應信口開河,媒體也不該在無事實根據的基礎上,推波助瀾。
  5. 博愛特區依規定不可遊行,但對於平和理性且無干擾秩序與交通的遊行,市政府並無積極驅離作為,係對民眾平和表達言論保障之進步,應予以肯定。

用「日據」比用「日治」更符合實情

  1.   使用「日治」,表示承認日本統治台灣的合法性。然而,馬關條約是在被壓迫的情況下,不得不承認。因此,用「日據」才符合實情。
  2. 那些愛用「日治」,聽到「日據」就跳腳的人,豈不是巴不得重回日本懷抱,想當亡國奴?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大陸業者來台提供餐館服務需符合台灣地區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服貿協議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可以來台提供餐館服務,有學者憂心食品安全的把關問題。大陸業者來台提供食物服務的過程,必須合乎台灣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如有業者違規,必然一視同仁依照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政府聽取業界聲音,研擬措施

  1. 政府相當重視業界的聲音,對業界提出反映的意見,政府部門將會認真納入通盤考量,研擬具體措施。
  2. 目前只開放陸方資本額20萬美金(約600萬元台幣)之企業才能有2位負責人來台,並未開放藍領勞工來台工作。
  3. 對於陸資來台,政府握有事前審查及事後查核機制,握有否准之權力,充分保障業者權益。
  4. 對於陸資來台違反相關法規,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停止或撤回投資。

政府積極說明服貿協議,減少社會疑慮

  1. 政府長期關切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議題,主張兩岸應保障雙方投資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問題。
  2. 經過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業務溝通,於2012年8月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為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建立救濟管道。
  3. 為落實「國會監督」原則,在協議簽署前,經濟部向立法院內內政與經濟委員會委員充分說明溝通,在內政委員會舉行3次會議報告,讓立院瞭解服務貿易協議內容。
  4. 針對太平洋百貨在成都糾紛案,政府非常重視台商投資權益,已經2度發函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充分落實兩岸投保協議精神。
  5. 在對外進行洽簽貿易協定協商時,政府與產業界有做溝通,聽取業者經驗,政府機關目前將加強對外說明服貿協議,以少疑慮,爭取支持。

淘寶網不會影響國內實體批發商

  1. 中國大陸淘寶網是網路拍賣,正如台灣的雅虎拍賣、露天拍賣等網站,並沒有進入台灣實體市場的可能。
  2. 中國大陸淘寶網其經營本來就與實體商務是分開的,也就是說不會有出現進駐台北後車站批發商圈的情況。
  3. 批發商圈是地域性市場,與網路拍賣市場有所區隔,這與實體交易的型態是不同的。
  4. 臺灣消費者要到中國大陸淘寶網購物,需要經過認證與相關交易程序,在面對網路交易不可確定風險下,並非每個消費者皆可方便購買中國大陸的商品。
  5.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批發商圈也有相關的輔導計畫,積極協助拓展台灣業者商機。
  6.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政府非常重視產業輔導,經濟部編列952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經濟等調整支援等。
  7. 中經院的報告是針對總體經濟進行的量化評估,服務業的開放可吸引陸資、帶動產值成長,另因我國未開放就業市場,故服務市場的開放並不會造成就業上的負面衝擊。
  8. 目前只開放陸方資本額20萬美金(約600萬元台幣)之企業才能有2位負責人來台,並未開放藍領勞工來台工作。
  9. 在對外進行洽簽貿易協定協商時,政府與產業界有做溝通,聽取業者經驗,簽署後立即公開內容,對外詳加說明。

洪案依法究責,絕無敷衍塞責!

  1. 目前洪案既在偵查中,各界即應尊重軍檢機關職權,使其有充分辦案空間。況且最高軍檢署亦嚴正表示,對於本案偵辦作為並無預設立場,不問對象、身分及階級,一切依法律規範及證據辦理,隨蒐證事實,究辦到底,儘速釐清案情,還原事實真相。此時若任意評斷妄加揣測,勢將干擾檢調辦案進展,不利案件速偵速結與真相之釐清。
  2. 軍事檢察機關已應家屬要求,讓桃園杝檢署協助相關案件偵辦。有關湮滅證據部分,已由該署檢察官進行偵辦,外界不宜恣意苛責批評,影響案件偵辦。
  3. 刑事案件偵辦,講求依法蒐證究明事實,未必可立即完全查明犯罪事實。外界適度給予軍檢機關辦案壓力,固無不可,然若操之過急,為求儘速偵結,在未完全查明相關事證,即草率偵結,不僅可能造成冤案,真相也難有查明之日!

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FTA協定須逐條審查是國民黨率先主張,ECFA在院會也經過逐條表決

  1. 民進黨執政時簽署之台灣與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等自由貿易協定,本都希望立法院依照議事成例全案表決,但國民黨主張應該逐條審查,遂有了在委員會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之先例。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
  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非黑箱作業,因此才會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送立法院。若真為黑箱作業,還需送立法院審查嗎?
  3. 立法院如何針對兩岸協議進行審查,並無明確規範,全憑立法院自行決定,過去慣例多由朝野協商方式進行。
  4.   送交委員會審查過程中,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依照現行議事規則本可針對條文逐條進行審查,並召開公聽會,最後交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
  5. 兩岸協議是否等同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在我國尚有爭議,不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其處理程序與條約案實無二致。但是民主國家國與國之簽約是否一定須經國會審查,仍需視各國制度,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美國政府對外簽署之行政協定,即無須經過國會參議院條約審查之程序。此外,若行政部門事先經過法律或國會授權而對為外締約行為,也未必需要再經國會審查與批准程序。蘇主席言論恐過於武斷。
  6. 經查立法院公報紀錄,ECFA最後在院會之處理,並非包裹表決,蘇主席應該認真察看公報內容,而非無的放矢。經王院長掌控議事處理程序下,ECFA處理有進行「變相的逐條表決」程序。亦即民進黨在院會二讀時對每一條文均提出刪除之修正動議,國民黨也針對每一條提出全案表決之動議作為對案,只不過王院長選擇「優先」處理民進黨提案,當所有提案經表決未獲通過後,最後在表決國民黨「全案表決」之提案,通過後,再就ECFA全案進行表決。蘇主席不該一再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