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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因罹患病無法在監醫療,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固得請求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醫院醫治。然而受刑人究與一般人民不同,為維護國家刑罰權適正之執行,同時兼顧受刑人人權,應由執行機關(監獄)及監督機關(法務部)考量一切情況,為適當處分為之。換言之,執行機關及監督機關對於受刑人監外就醫事項,擁有決定之裁量權,為決定時雖可考量受刑人及其家屬之意願,但不受此拘束。
- 有關陳水扁監外就醫一事,相關單位以台北榮總作為執行醫院,於法並無違誤。從事理而言,榮總為國際一流醫學中心,具有豐沛的醫療資源,足以解決扁的相關疾病問題。受刑人及家屬既以妥善醫療為首要考量,此一決定即已符合受刑人及家屬之要求,外界實無反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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