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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率
1.
明年起調漲社會保險保費,係依法辦理,勞保年金在民國
97
年通過時,即在勞工保險條例第
13
條規定施行後第
3
年調高
0.05
%的保險費率,其後每年調高
0.05
%至費率
10
%,並自
10
%當年起,每
2
年調高
0.05
%至上限
13
%。
2.
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亦有類似規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與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同樣對調整費率有一定程序之規定,絕非任意調漲保費。
3.
社會保險係為保障全民福利而設,調整費率攸關全體民眾權益,若無法令規定主管機關絕不能恣意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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