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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一個法治社會,居民及反風車聯盟的人士,不管是待在私人的或是公家的施工現場拒絕離去,阻擋混凝土車,其行為就已經造成妨礙公務及影響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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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反風車聯盟認為英華威公司未依規定施工,應遵循正當管道檢舉,而不是以非法的行為來阻擋,這樣反而使自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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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風車聯盟的人士抗議行為並非為集會遊行,亦未申請集會遊行,且行為確實為妨礙公務及違反社會秩序,法院的處理並無不當。
- 所有違法的事件均有不同的法官在審理,連惠心、賴素如獲交保,並不代表法院就沒在辦理相關審議案件,自當有適當的法管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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