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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刑案偵審講求證據,而非庶民的法感!
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審判,必須依調查所得之證據進行,不僅是刑事訴訟的根本原則,也是現代法治及保障人權思維下的必然產物。
案件因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調查程度等因素,偵審程序進行本來就會有所不同,不能因某案件已定讞,其他有關案件訴訟程序亦須相同。
北檢既已依法偵辦被告,並予以10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顯見案件仍在偵查中,並無因被告身分而延宕之情形。倘檢方因被告特殊身分而不查案,政商關係良好的假油案被告,豈非早已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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