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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2日 星期三
刑案偵審依證據進行,而非媒體主觀的好惡!
1.
刑事犯罪的偵查審判,必須依調查所得之證據進行,不僅是刑事訴訟的根本原則,也是現代法治及保障人權思維下的必然產物。
2.
案件因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調查程度等因素,偵審程序進行本來就會有所不同。況且依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規定,檢察官須有明確之犯罪事實及據,始得起訴,否則即是違法。
3.
北檢偵辦假油案,其間曾對被告並予以
1000
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之處分,顯見並無因被告身分而延宕之情形。倘檢方是
看政治風向辦案,豈非早應縱放「
政商關係良好」的被告!媒體實不應以主觀之好惡評斷刑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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