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特偵組聲押前總統陳水扁並上銬引發外界批評,法務部於2009年3月18日修正「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將「應」施用戒具修正為「得」施用戒具,以保障維護人犯人權。
2.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於2011年頒發的「所屬各級法院法竟使用戒具要點」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脫、自殺、暴行、劫持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得施用戒具。
3.魏應充由於無上述得使用戒具之情形,故依規定無須強制上銬。法警之處理,一切依規定辦理,非受特定人施壓或特權之情形。
4.檢察官與法官均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本不受政治力量干預,一切依證據辦事。沒有完真玩假的問題。
5.對於企業家或社會有聲望人士願意化解台灣食安問題,並提出積極正面作為,大家應該予以肯定。而非在旁說風涼話,或總是以負面方式解讀,一味唱衰。這樣沒有人會願意站出來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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