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勿質疑法院交保裁定,干擾司法偵審辦案!


1.對於刑事被告予以交保,係法院基於職權所為裁定,僅表示被告已無覊押之必要而已,與是否起訴或無罪無關。
2.實務上被告雖經法院裁定交保,但遭檢方起訴或法院定罪者,多有所在,實不應以此恣意評斷臆測,干擾司法機關偵審辦案!

政府肅貪除弊決心,不容質疑!


1.對於雙子星開發弊案,檢方已表示一定查辦到底。目前案件既仍在偵查中,各界即應尊重檢方職權,使其有充分辦案空間。倘若此時任意評斷揣測,勢將干擾檢調辦案進展,不利案件速偵速結。
2.偵查弊案係檢調之職權,並非總統或市長之權責,況且馬郝二人均已表達支持司法機關,不設底限,有弊就辦,勿枉勿縱、偵辦到底的堅定立場,即已展現肅貪除弊之決心。
3.涉案官員是否應受監察權之調查,應尊重監察委員之職權,且實務上並非所有涉案官員均一定遭監院調查,雲林縣長蘇治芬及嘉義縣長張花冠雖曾因涉及貪瀆案遭檢方偵辦,但監察院亦未進行調查,顯見刑懲並非一定併行,不應以此質疑政府肅貪除弊決心!

兩岸同屬一中,一中就是中華民國


1.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同屬一中,而一中就是中華民國。兩岸民眾往來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兩岸屬一家人本無錯,是有心人刻意製造分裂。
2.蕭前副總統本來就是以兩岸共同市場基金會榮譽董事長報名參加博鰲論壇,且蕭前副總統亦稱呼習近平為總書記。民進黨執政時期未派員參加,如今見到國民黨在兩岸經貿領域頻頻得分,便雞蛋挑骨頭。
3.蕭前副總統到博鰲前便說明此行只談經貿,無涉政治議題,所謂中華民族經濟或是復興中華文化理所當然,因為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並無異議。
4.民進黨執政八年,鎖國政策幾乎斷送台灣經濟命脈,只會搞政治宣傳,當謝長廷批評民進黨兩岸政策失敗時,民進黨與支持民進黨的媒體要先深刻檢討過去的兩岸政策,而非老是用這些負面宣傳誤導民眾。

綠營人士不要遇到李登輝問題就窮緊張


1.最近監察院一份關於李登輝前總統的調查報告,引來綠營人士的大聲撻伐,其實這只顯示綠營根深蒂固的李登輝情結,只要遇到李登輝問題,一定捍衛政治正確到底。
2.平心而論,監察院的這份調查報告,其中只是摘錄學者的訪談記錄,並非代表監察院的立場,在現今人人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綠營人士不要遇到李登輝問題就窮緊張吧!

2013年4月8日 星期一

強化金融產業查核 建構完善交易制度


1.      勞保與勞退代操制度必須強化查核機制,針對代操資金購買小型或特殊股票,須縮短其查核時程,以免相關問題一再發生。
2. 金管會近期努力興利,使得2012年金融業獲利創下歷年新高,顯示其已有具體成果。
3.金管會未來應該強化除弊,針對投信、證券商等金融業者,加強金融檢查,防微杜漸讓弊案發生頻率逐漸降低。

別再因為意識型態浪費國家資源


1.文化創意產業的東西本來就是包羅萬象,可以創造出更多的台灣文創產業及商機,這是無庸置疑的,也是大陸一直在和我們交流學習的。
2.中正紀念堂本來就是為了紀念蔣中正總統而設立的,至於歷史的問題和蔣中正本人的定位而言,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設計相信不會有所衝突。
3.我們政府和民意代表該做的是如何將台灣經濟問題、小孩子的教育問題提出好的政策方案;而不是甚麼「洗腦問題」;兩岸交流從商到學生,應該都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吧﹗

兩岸對話有助於化解敵意


1.中共欲吞併我之企圖,早已廣為人知,端賴我方如何為台灣爭取最大利益。不知為何自由時報如此懼怕兩岸各層面的對話?難道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沒有信心?
2.兩岸對話是化解敵意、增進瞭解的溝通方式之一,也是讓大陸認識台灣不同民意的重要管道,如果貿然中斷,將有誤判的可能性。
3.所謂的「國共論壇」在陳水扁執政後期開始舉辦,順利化解當時兩岸的對峙局面,對穩定台海有相當大貢獻。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
4.連美國、中國大陸等都希望與北韓進行對話,以化解近期東北亞的緊張局勢。台灣切不可背道而馳。
5.自由時報不可因支持蘇貞昌,就不分青紅皂白地抹煞馬英九政府在兩岸和解的努力。更何況民間對話無涉於官方政策,台灣亦能從中窺探中共對台政策的虛實。我方根本不必畏懼中共統戰。

例行性參訪不涉及國家機密


1.該次參訪皆屬公開資料,不涉及國家機密,在野黨不需上綱到國家安全層次。
2.國防部應檢討,往後類似的典禮是否有必要邀請退休將領,以免落人口實。
3.國家機密安全本應是全民之責,國防部除了要灌輸國軍官兵敵我意識外,更應加強對國人的保安宣傳工作。

落實人權與平等,重新合理檢視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


1.據統計,目前兩岸通婚已逾30萬對,最近5年申請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每年維持約1萬2千人,其中年齡在20歲至40歲之間者,約佔8成,透過自由戀愛結婚的比例也逐年增加,顯示兩岸婚姻已朝正常化的方向發展。
2.面對此一趨勢,政府實有必要由平等權及人權保障的角度,進一步重新合理檢視陸配取得身分證的年限,使其與其他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規定,趨於一致與平等對待。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停職非撤職,給予半俸並未違法!


  1. 李朝卿停職送監察院,其實是在利用法律的巧門,賦予繼續停職的效力。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2項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2. 停職處分只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非如同撤職處分,完全喪失職務身分,故予其半俸待遇係依法為之,並未給予李朝卿特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