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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9日 星期四
檢方依法行使職權,不容惡意詆毀
1.檢察官必須依偵查所得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並決定提起公訴與否,係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所明定。一般人固可為犯罪之告發或提供相關事證,請檢官進行偵查,惟檢察官仍須依法調查認定犯罪有無或事證之真實性,並不受告發或提供事證證之拘束。 2.特偵組對於綠營人士提供之事證,既已經調查證明其為虛偽,對此為適當之說明,與法並無不合。若干人士恣意質疑檢方掩蓋犯罪事實,不僅惡意誣陷檢方,更是企圖指導檢方辦案,公然干預司法的卑劣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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