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界使用勞動派遣的工作型態已行之有年,而凡以人力派遣為主要經濟活動者係屬人力供應業,自87年4月1日起即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因此,派遣事業單位僱用派遣勞工從事工作,有關派遣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權益,應符合勞動相關法令規範。
2. 公部門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勞務委外作業,招標機關及標廠商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契約,若派遣工遭欠薪、超時工作等,用人機關將對派遣公司處以每人每次五百元違約金,且可連續罰。
3.為使派遣法制化,勞委會將採「均等對待」原則,讓派遣與正職人員享有相同之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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