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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國務機要費均已經過檢驗監督之程序,包括審計部審核,與立法院決算審議,並無違法問題。民眾已透過立委監督,絕無無法監督之問題。除非立委瀆職放水,未善盡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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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325解釋已闡釋:「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大法官585號解釋肯定了立法院的調查權。因此只要立法委員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45-53條)之規定提出文件調閱之要求,經院院同意,當然可以向總統府、主計處與審計部調閱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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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議決算案時,即可要求總統府與相關單位提出報告與說明。民進黨在審查決算案時都沒意見,現在卻要求組成「調閱小組」,必要性令人質疑。
- 馬總統在市長任內特別費之使用,已經過法院審理判決無罪,也經過民意之檢驗,在野黨勿再惡意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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