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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日 星期一

不應只以陳由豪一人之例就全盤抹煞兩岸司法互助成效


  1.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參考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慣例,納入「軍事犯、政治犯、宗教犯不遣返」及「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並將「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納入「海峽兩岸緝捕遣返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作業要點」第六第一項規定中。換言之,大陸若向我方請求遣返之人員是台灣地區人民,我方亦得拒絕。
  2. 由於陳由豪已具大陸身份,故依據「己方人民不遣返」原則,大陸方面得拒絕我方請求。此為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慣例,兩岸的協議只不過是遵循此國際慣例。
  3.   根據法務部統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果豐碩,不應只拿陳由豪一人就抹煞政府全盤的努力。(98625日至101430日):1)人員遣返部分,我方向陸方完成遣返4人、陸方向我方完成遣返185人。2)我方與大陸地區合作交換情資合作偵辦案件,合計破獲60案,共逮捕嫌犯31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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