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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書面審沒有到場陳述問題,司改會豈可凌駕法律之上
法官法第
41
條第
9
項規定,前項職權(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職權)之行使,非經受評鑑法官之同意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不得公開。這是法律明文的規定。
司改會主張,他們是該案件的當事人,當事人有權到場陳述意見,這是正當法律程序。這個見解根本是誤導。當事人有權陳述意見,但未必一定要到場。採取「書面審查」的程序,不會以當事人到場為原則,這是司法常識。
法律既無明文規定,法理上又違反基本常識,司改會誤導社會大眾,甚為不妥。司改會豈可凌駕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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