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李登輝因國安秘帳案(鞏案),被依貪污(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罪起訴。媒體大幅報導,多集中於政治效應:國民黨清算鬥爭綠營、企圖影響蔡英文選情、法院為國民黨開的(司法不公)等。我們認為,國人不宜太過以政治眼光或既定偏見看待本案。
首先,鞏案發生至今多年,檢方並非毫無偵辦動作,許多事實證明,檢方當時受有政治壓力,案件無法辦到李登輝。今日壓力解除,反而被冠上政治介入的帽子,則檢方辦也政治,不辦也政治,動輒得咎。可見以政治介入、清算鬥爭為理由,批評起訴李登輝一事,欠缺說服力,徒然引發社會不必要的誤解與對立。
其次,起訴與判決不同,起訴並不代表有罪。馬總統曾因特別費案遭起訴,最後仍無罪定讞。但過程中多少風雨、猜測、對立、政治語言?前總統陳水扁一家原來形象清新,後來司法證明犯罪,這些案例,民眾應記憶猶新。李前總統遭起訴,我們實在不必過度解讀或預設立場,他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只要我們能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相信真相會水落石出。未有結果前的猜測、批評,實在沒有太多意義。至於企圖影響蔡英文選情,更是空泛的政治聯想。
不過,在本案中,有一個輿論批評的焦點必須釐清,以免民眾有錯誤的法律觀念。輿論似乎認為,行為人(可能是李登輝、劉泰英或其他人)已經在事後把錢還給政府了,或者自己在事件中並沒有拿到半毛錢,怎麼可以說成立犯罪?就這個錯誤的觀念,我們必須指出現行的法院判例加以駁斥。
「事後還錢」還是有罪。依22年上字第4762號判例:「侵占罪以侵占行為完畢即為既遂,縱令事後將侵占之款如數返還,亦無解於侵占罪之成立」。因此,只要有侵占的行為,當行為完畢後就成立犯罪了,即使侵占後又將錢歸還,仍應成立侵占罪。鞏案中,無論李、劉等人是否將錢歸墊或返還,只要有侵占行為,就成立犯罪。外界在批評時,必須注意到法律及判例,不宜似是而非,誤導民眾。
自己沒有得到利益,仍是侵占。依44年台上字第546號判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不以實際上得財為必要條件。」所以,公務員如果基於替第三人侵占的意思,而取得財物的人不是公務員本人而是第三人,公務員還是會構成犯罪。
我們希望,在看待李登輝遭檢方起訴這個案件時,能少點政治,多點法律,少點偏見,多點事實。證據會說話,有圖有真象。大家不妨客觀冷靜拭目以待,不必多加猜測、預設結論或立場、扣人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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