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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5日 星期一

綠卡爭議有待修法解決

1.國籍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七條亦規定具有外國國籍者,不得申請登記成為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2.為了查證候選人有無外國國籍,實務上向許多國家查證時,都須經候選人本人填具授權查證同意書才能查證。

3.這次施行細則的修正,增列候選人申請登記應具「候選人授權查證外國國籍同意書」表件,內政部表示這項修正是配合母法規定,並且將現行實務做法具體規範於條文。因為母法並無擁有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之規定,故施行法不可能逾越母法範疇而新增限制。

4.是否要將永久居留權列入,並非無討論餘地。若民意有共識要將此納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消極資格,則需先行修改國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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