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之設立目的,係為運用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之部分資金,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給與支出、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支出、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之加發6個月薪給與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及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以促進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策之推動。
2.目前推動民營化成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總計釋出(64.71%)股份。
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民股比率達到51.1%,85.2.15完成民營化作業。
4.「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次釋出公股55%完成移轉民營。87.6.24台航公司股票奉主管機關核准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
5.「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順利於90年7月1日正式移轉民營,由台汽公司員工籌組之國光客運公司承接經營,部分由民營業者承接經營。
6.「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順利完成台搬公司標售資產,與鐵路局之洗車業務,僱用台搬公司現有員工等三合一作業,並於92年1月1日解散並依公司法進入清算程序,完成民營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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