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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0期院會紀錄」,2002年的台美司法互助協定,委員會審查雖提出十點附帶決議,但內容全係針對該協定之中文翻譯部分進行文字上的修改,並無觸及英文原本之更動。且院會最後決議對該協定草案:「予以通過」,而「上述協商結論所作之十項附帶決議,函請行政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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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此附帶決議不僅未更動協定之英文文本,更僅係建議行政院「參辦」之建議性質,並無強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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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關1993年台美著作權協定,根據「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4期委員會紀錄」,委員會審查時確實對該協定的八項條文提出保留,並對中文譯本做若干文字上的修改。但根據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6期委員會紀錄,內政與外交聯席委員會審查時,又將八項保留解除,僅對部分文字(中文翻譯)進行修正後,審查通過。
- 在野黨錯誤認知中美司法互助協定附帶決議之性質,並扭曲中美著作權協定委員會最後終解除保留條款,而企圖誤導民眾,若非無知,即為不道德。完全是顛倒是非!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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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在野黨稱台美協定有保留前例是顛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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