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現行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臺,也沒擴大開放人員的進出。
2.對於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臺工作等不法活動,將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以具體落實管理措施。
3.陸資企業如同在臺的其他外資企業,大多數員工仍在臺灣僱用我國人士,創造我國就業機會。
4.政府自98年6月30日起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非無限期給予入出境許可證之展延。
5.依據統計,平均每年約10萬人來臺從事短期之商務考察及相關專業活動,在臺灣停留的時間僅約1至2個星期,帶動台灣觀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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