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主席依照國民黨的規範與程序,開除王院長黨籍。此屬於政黨內部自治事項,無涉憲法,何毀憲之有?
-
王院長因黨籍被撤銷而喪失不分區資格,大法官331號解釋已清楚揭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難道大法官毀憲亂政嗎?
-
立法委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絕非國會自律範疇。立委資格取得是由選舉產生,並經中選會公告;資格喪失,除死亡與任期屆滿外,必須依法律規定,我國立法院也無開除立委資格之懲戒規定;兩者都不是立法院自己可以決定。若此為國會自律範圍,豈不等於立法委員可以自選自任,任其形成萬年國會。
- 因此不要胡亂擴大解釋「國會自律」範圍,而破壞民主基本精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