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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是否須要立法院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第2項已有規範。「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行政院僅需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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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若不涉及立法或修法,本無須立法院審議。且服貿協議係屬於ECFA之後續協議,行政機關根據立法院審查通過的ECFA所簽署之協議,實無需再經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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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行政院本以查照案送立法院,但也尊重立法院的決定。國民黨本也願意逐條審查,並全案表決,但民進黨破壞互信,先拖延公聽會辦理時程,又企圖搶先主導委員會議程,延宕審查時程,根本無心真正理性實質審查,只是想拖延擺爛。
- 民進黨團所提逐條審查,充分討論等訴求,根本是阻礙議事程序的空話。此案已沒有討論空間,也不可能經協商達成共識,最後只能表決。國民黨不得已,才在委員會迅速結束審查,送院會處理。完全符合兩岸關係條例與立法院議事規則。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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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民進黨只想藉審查之名,讓服貿協議無限期拖延下去。回歸民主與立法院議事規則,只有表決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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