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灣地區香燭金紙店兼販售爆竹、煙火、鞭炮的事實,並非少數個案;這是需求創造出的供應,而且是以便利消費者「一家買全」為導向的服務。
2.近年來使用爆竹、煙火、鞭炮的慶典活動、選舉造勢及宗教儀式日益增多,因此衍生出法規無法徹底管理的產銷供應網,造成公共安全管理的重大遺漏。
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最近一次修法為99年6月2日,雖然法律規範了爆竹煙火製造者、輸入業者、製造場所、貯存場所、販賣場所、…乃至於「管制量」等的安全檢查機制與必要防災消防器材,但大多數的販賣點及其貯存場地,經營者若刻意隱藏或匿報,便很難被安檢人員確實稽查到。
4.釜底抽薪之計,在加強宣導爆竹煙火產生的危害性,提醒民眾改用安全鞭炮或錄音帶鞭炮替代,最終訂出禁止燃放爆竹、煙火、鞭炮的法律規範。
5.特殊節慶活動需要燃放爆竹、煙火、鞭炮者,主辦者必須專案申請並申報用品來源與數量,使爆竹、煙火、鞭炮的產銷可以有效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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