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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肅貪成效指標

1.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針對貪污犯拒不說明財產來源時,方得以此定罪。如果貪污事證已臻明確,即應依瀆職等貪污罪起訴審判,即無須以本罪論處。

2.財產來源不明罪制定27個月預來,未有案件起訴定罪,此並不表示本罪無法發揮作用。被告可能因本罪而據實說明財產來源,或是貪污事證明確而以貪污罪起訴。香港已經十多年無以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公員之案例,難道其肅貪亦無成效?

3.因此,肅貪有無成效,應以貪污犯之起訴及定罪率綜合評斷,而非單就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件數,為草率粗糙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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