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乾式儲存是成熟、安全且廣泛採用的儲存技術


1.核燃棒剛從反應爐退出時,由於仍快速放熱,因此需要用濕式儲存,但經過10年之後,放熱減緩,可以利用空氣對流進行散熱,此即為乾式儲存。
2.乾式儲存乃是將用過的燃料棒置於密封的鋼筒,再放入混凝土保護箱中,冷空氣由箱底進入並讓暖空氣由頂部流出完成散熱,並不需要有水池、淨水設備、機械循環設備、熱交換設備,因此不會故障,其穩定性和安全性更高。
3.乾式貯存已經是成熟的技術,也是目前國際間普遍採行的做法。世界上的乾式貯存設施共有123座,分布於歐洲、美洲、亞洲及非洲共22個國家;其中先進國家包括美國的乾式貯存設施已有69座,德國16座、加拿大有7

政府持續溝通服貿協議,並加強對外說明釋疑


1.反對服貿協議的業者及民間社團之報導,經查其發言內容,多係因為不了解服貿協議實質內容而產生。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我方市場開放承諾計64項,當中有19項是新增開放,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將新增開放約29項,加計過去已開放的162項服務業,合計191項,約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服務業分類316項的約60%。有關所指將開放上千種行業之內容,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2.政府在協商服貿協議前,基於國際談判保密慣例,各相關主管單位均於事前採小規模、不公開之方式與業界進行溝通與意見徵詢,並對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3次報告,其中包括一次秘密會議,作法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對於業界批評政府溝通不足的部分,行政部門將虛心檢討,並密集加強對外說明協議內容,爭取支持,讓國內疑慮減到最低。

期許楊部長革除國軍積習


1. 各界對楊部長也頗多期許,媒體普遍認為楊部長擔任學者時,專研台海軍事,廣泛接觸國安議題,與國防部早已有長期合作的經驗。此外,楊雖然是文人,卻深黯軍方政策運作模式與軍人性格,何時該保持沉默,或該表達其意見,楊念祖頗能融入國防部的運作。
2. 文人部長在政策上能否展現執行力與控制力,其實也需要與層峰更為明確的意見溝通與整合。
3.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少將30日上午受訪表示,國防部對於林毅夫返台立場從未改變;事實上,林毅夫現既依法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他若到案應由軍法機關依法辦理,且他涉犯的「投敵」罪嫌牽涉國家忠誠的軍人核心價值,在處理上絕無模糊空間。台聯黨團憂心未免多餘。

服貿協議歡迎朝野公開理性討論


1.最近兩岸服貿協議進入立法院審查階段,同時也引來許多外界惡意的謠言,包括大陸勞工會大舉來台搶台灣人的飯碗、台灣的計程車「小黃變成小紅」、美容美髮業會變成「洗頭兼洗腦」。針對這些不實的謠言,政府自然須進行嚴正的澄清與說明,否則不僅傷害簽署協議的雙方,同時也會損害相關產業業者的權益,造成民眾的誤解。
2.兩岸服貿協議攸關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與整體人民福祉,因此自然需要透過朝野公開理性的討論,來凝聚內部共識;但是惡意的謠言散播只會製造台灣內部的分裂,無法解決當前台灣急迫的經濟發展問題,所以就讓謠言止於智者,讓理性討論在朝野間展開。

真相不是說一說,二秒後就會跑出來的




1.真相不是說一說,二秒後就會跑出來的。所有的真相,需不需要調查?調查需不需要時間?限期破案是一回事,定罪是一回事。如果家屬一味的只是要求快速,甚至心中早有一把尺,那麼絕對永遠不會有真相,因為真相會被偏見掩蓋。
2.人皆曰可殺,可能誤判嗎?這種可能性我們必須注意。做錯事的人應該處罰,但是牽連過度就不適當。我們反對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我們也反對小事化大。
3.軍方高層下台是應該的,不是因為洪案沒真相,而是因為監督失職讓社會無法信賴軍方。下台不是為了洪仲丘案的真相。很多事情必須分開來就應該分開,不能混為一談。
4.政府目前能做的,是在所有可能性的基礎上,設法提供最公平的檢調審環境,取得公信。如果只是照家屬的希望快速結案,多年後發現冤枉人,悲劇又該如何平息?

服貿協議福國利民


1.服務貿易協議不會禍國殃民,而是福國利民:

 (1)中國大陸即將成為全球最大經濟體,政府希望藉由兩岸經貿往來的正常化及制度化,協助業者能享有協議中的市場開放利益,充分利用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好處,也為下一階段的區域整合作準備。
 (2)過去臺灣靠貨品出口帶動經濟成長,但隨著經濟成長及產業結構的轉變,中國大陸已從生產製造大國轉向全球消費市場。臺灣服務業雖具創意、人才及品質優勢,但經濟規模及人口有限,政府希望藉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協助業者擴張服務業的輸出能量,擴大整體服務產業的規模及商機。
 (3)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大陸對我開放的項目,並非只有金融、電信、運輸等適合大企業經營的服務業,還有許多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的行業,例如:電腦相關服務、一般商品的零售、市場調查、攝影、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影印、筆譯和口譯等。
 (4)開放陸資來臺對中小企業亦有助益,資金進入臺灣市場可活絡經濟,進而刺激本地消費,為中小企業進一步創造發展空間,例如陸資來臺設立企業所需的場地、裝潢、日常消費等等都必須在地消費,可望帶動本地中小型服務業的發展。預料未來陸資來臺投資更多服務業,可以產生更多有利於中小型生產事業的效果。

2.服貿協議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

 (1)服貿協議仿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明文約定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永久性居留權或公民權的措施。政府信守承諾,絕對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
 (2)服貿協議中我方有關模式四自然人暫時性移動的承諾,係按照我方現有對大陸人士來臺之規定。至於我方現行有關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上得來臺的陸方投資人,或金額更大時的陸籍幹部或技術人員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均有嚴謹的資金門檻、營業額、營業資格以及來臺人數限制等具體要求,並於投資後檢查不得「校長兼撞鐘」,不會有影響本地勞工市場的情況發生,且係依投資個案發給適當期限的在臺停留證,絕非投資移民。人士以投資移民方式來臺。
 
3.服貿協議效益 不能只看GDP:評估報告推估指出我國對中國大陸的服務貿易出口,將可增長4億美元(成長37%),而服務業總產值亦可增加近4億美元,就業機會增加近12,000人,效益相當可觀。
4.政府一向秉持嚴謹的態度逐案審查陸資來臺申請案,未來仍將持續依據相關法規做好把關工作,考量本地業者可能受到的衝擊,確實吸引優質陸資來臺,幫助臺灣經濟發展。

內閣局部改組回應民眾的期待


1.此次內閣局部改組的主要原因,其實是部分政務官在原先任職的學校借調期滿,或階段性任務已圓滿完成,基於施政的整體考量,遂有此次內閣人事調整。
2.新上任的七位部會首長,均是學經歷完整,且多位是由副首長直接升任,因此政務推動將可立即上手、無縫接軌。相信透過此次內閣局部改組,將能及時回應民眾的期待,展現內閣新人新活力的氣象,為人民創造更多福祉。

2013年7月29日 星期一

免驚!陸勞沒來,但資金、商機都到位了


1.我國並未開放陸勞來台工作,即使簽署服貿協議,進來的也是資金、雇主及有限的專業人員,政府已將他們和本地人從事的工作區隔開了,不僅不會影響到你我的權益,更可能會增加我們的就業機會。
2.香港和我國不同,香港在九七回歸後已是中國的特區,而我們是獨立國家,主權仍操之在我。
3.根據中華經濟研究院在本月中公布的服貿影響評估,可知在不開放陸勞的前提下,會受到衝擊的行業非常有限,政府不是沒有評估,只是資訊傳遞被部分媒體刻意掩蓋了。

政府將加強與社會溝通服貿內容


1.由於多數民眾係因為不了解服貿協議實質內容而產生誤解,經濟部未來將持續與業者及社會大眾溝通,確保民眾可充分瞭解服貿協議的內容。
2.服貿協議仿照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明文約定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永久性居留權或公民權的措施。政府信守承諾,絕對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臺工作。對於業者擔心受到服貿協議衝擊,或者該產業本身即因市場、技術、產業等變化而面臨經營問題,政府均將利用各種資源,積極輔導業者轉型及提升競爭力。
3.依據我國以往經濟發展的經驗,開放帶來競爭、競爭帶來進步,服貿協議是政府在「穩健開放」思維下簽署的一項兩岸協議,相信必能福國利民,為臺灣參加區域經濟整合、促進經濟成長展開新頁。

服貿沒有擴大開放大陸人員進出


1.依據我國現行老人機構許可設立及管理法規,陸方與我方業者合夥設立機構,負責人須為我國國民才得以設立,且本次協議並未開放陸方其他專業人士來台提供服務。
2.政府強調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陸資企業尚無動力對外投資,且尚須考量我國市場競爭因素。
3.政府會於425日、52日及530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落實國會溝通原則,絕對沒有靠國會多數強渡關山。

政府積極援救「特」船,並未錯失搶救時間


1. 外交部發言人高安28日表示,政府為搜救「特宏興368號」聯絡14個駐外館處,經協調估算距離後,認為派出巡護七號最快,也最有效率。
2.海巡、外交單位18日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救援機制,積極聯絡駐吉里巴斯大使館、駐澳洲、紐西蘭、法國、美國等共14個駐外館處,另外也聯繫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南太平洋論壇漁業局等國際漁業組織協助救援。
3.「特宏興368號」屬於遠洋作業漁船,失事地點距台灣鵝鑾鼻東南方5910海里,以漁船速度要走1個月才到,且漁船周邊沒有鄰近的陸塊或群島;這些駐外館處都有回應。 
4. 牽涉管轄權部分,根據國際法規,「特」船是台灣漁船,美方就算有意營救,抵達失事地點後,只能先停在那裡,還是要等中華民國國籍的船隻抵達後,由台籍人員登臨,甚至執行司法程序扣押印尼漁工。
5.若從時間點來看,海巡人員調查「特」船的漁獲日誌最後一筆紀錄停留在15日,家屬發現失聯是16日,政府接獲通報立即啟動救援,並未錯失搶救時間。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已成立跨部會小組防止狂犬病疫情擴散

  1. 針對狂犬病疫情,行政院已經成立跨部會小組因應,各縣市的農政及衛政單位正嚴密監控疫情擴散情況。目前衛生福利部已緊急調撥進口約25百劑人用狂犬病疫苗等防疫物資,提供高危險族群優先使用。農委會則725日起要求全台動物收容中心、民間動保團體、繁殖場等機構強制施打狂犬病疫苗。
  2. 有效阻絕人類和野生動物接觸,可減少傳染狂犬病的機會。農委會已加強宣導民眾遇到野生動物,需秉持四不原則「不干擾、不接觸、不觸摸、不餵食」,一但疑似被咬到,可以捕捉野生動物,或拍照紀錄,並趕快就醫施打疫苗,降低感染風險。
  3. 有民眾遭動物咬傷後延遲四日才就醫,顯見政府的宣導措施可能有不足之處,應在狂犬病疫區以地毯式的宣導方式,提醒民眾提高警覺。

政府落實管理機制,維護本土業者權益

  1. 針對可能受衝擊產業,政府部門會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擬定輔導及補助制度,保障本土業者權益。而國內服務業具有在地化、技術領先等優勢,開放後反而有利業者進軍大陸市場,擴大商機。
  2. 政府依協議握有對陸資的事前審查及事後查核機制,倘有陸資可能形成不當壟斷市場等異常情事,我方握有否准之權力撤銷其投資。且政府對陸資有持股比例及對投資企業不具控制力之限制,不會讓陸資以「一條龍」模式進入台灣市場,打趴台灣中小企業。

媒體胡亂拼湊洪案事實,不利司法辦案,更將扼殺國家體制!

  1. 目前洪案既在偵查中,且軍事檢察機關已應家屬要求,讓桃園杝檢署協助相關案件偵辦。馬總統及軍方一再強調,本案偵辦作為並無預設立場,不問對象、身分及階級,一切依法律規範及證據辦理,務求真相公諸於世!
  2. 此時各界即應尊重檢機關職權,使其有充分辦案空間。任何不當臆測或批評,只會干擾偵辦正常進行,不利真相釐清!
  3. 有關給予洪家家屬國賠一億,軍方已正式否認,媒體即不應以此大作文章。媒體若有洪案集體虐殺之確切罪證,理應速交由檢察機關,使本案真相早日釐清,而非恣意散播不實之言論。此種行徑不僅有違新聞道德,更將扼殺國家體制的正常運作!

抗爭是自由,但須依法為之!

  1. 對於政府施政,人民可以有不同意見,甚至上街頭抗議表達不滿,國家更應建立法制予以保障,以彰顯憲法保障人民論自由及集會遊行權利之意旨。
  2. 藝文界人士不滿政府大埔徵地之作為,自然可提出批評,甚至抗爭表達不滿。然而一切言論表達與抗爭手段,均須在合法情形下為之,畢竟唯有法治才是人民自由權利的堅實後盾!

依法肅貪,不應濫及無辜!

  1. 刑事案件之偵審,須依法定程序及證據進行。檢方依調查所得證據,認定雙子星弊案僅有賴素如一人涉案,依法自然只能對賴一人起訴。
  2. 刑事訴訟之目的,除發現真實,行使國家刑罰權之外,同時亦兼有保障人權之意義,對於無犯罪事證之人,即不得對其以刑相加。肅貪固為全民之要求,但仍須依法為之,不應及無辜!

2013年7月25日 星期四

服貿上路 台灣金融業擁利多

  1. 金管會表示,聯徵中心對會員取得信用資料,均有嚴格的控管程序機制,以防止有不當使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情況,也一定予以重懲。
  2. 服貿協議對金融業有幾大好處,包括:金融業能承作的台商客戶範圍,將從原本僅占全數的5%,一口氣爆增至95%。另外,包括投資設立村鎮銀行、福建省開放設立同省異地支行,開放大陸的投資者可投資台灣的債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等,都將使台灣金融業受益。
  3. 台灣已開放數家外資銀行承做信用卡業務,都未曾發生洗錢、逃稅的問題,政府也會以同樣的標準針對銀聯卡進行監督。
  4. 陸委會提及十個服貿協議後明顯受惠的產業,卻被民進黨稱作是壯陽藥廣告,這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5. 廣告受限於篇幅,無法對服貿協議做完整的陳述。事實上,政府有一整套的機制,除了有相關的輔導措施以及編列了952億元的救助金之外,也加強訪視這些可能受損害的廠商,聆聽廠商的意見並加以解決。換言之,政府已盡最大的努力,將可能的損害降至最低。

洪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媒體不應無的放矢干擾辦案!

  1. 馬總統已宣示,國防部在本週五以前,提出具體的軍中人權改革方案。
  2. 目前洪案既在偵查中,且軍事檢察機關已應家屬要求,讓桃園杝檢署協助相關案件偵辦,各界即應尊重軍檢機關職權,使其有充分辦案空間。況且最高軍檢署亦嚴正表示,對於本案偵辦作為並無預設立場,不問對象、身分及階級,一切依法律規範及證據辦理,隨蒐證事實,究辦到底,儘速釐清案情,還原事實真相。此時若任意評斷妄加揣測,勢將干擾檢調辦案進展,不利案件速偵速結與真相之釐清。
  3. 尤其是在無明確事證的情形下,媒體逕自認定何人犯罪,動輒指控軍方官官相護,恣意形塑案情的作法,不僅有違新聞道德,更將混亂視聽,不利案情真相之釐清!

違法的人權保障不應成為公共利益的絆腳石!

  1. 權保障固為人類文明的普世價值,且已成為現代立憲主義的重要意涵。然而人權人保障並非絕對毫無界限,必須以「法治」為依歸。
  2. 不論言論自由或集會遊行自由,固均為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然而此等自由必須在合乎法律規定,不干擾公共利益之情形下,始受完全保障。
  3. 大埔徵收拆遷既為政府合法行政行為,民眾即不應執言論自由或集會遊行權利,違法對抗公權力與公益的藉口!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大陸資金來台需依我國現行社福機構「非營利」相關規定辦理

誠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陳素春副署長所言,社福機構不是公司,更不是營利機構,未來服貿協議生效後,大陸資金來台仍要依我國現行社福機構「非營利」相關規定辦理,並無所謂「不對等」或「出賣」社福機構之情事。

應該修軍事特別刑法

  1. 釋字436號解釋,已確認軍事審判並非專屬管轄,除犯軍事特別刑法之罪外,軍人在平時亦受普通法院管轄。因此,若欲修正法律,應修正軍事特別刑法,而不是訴訟法,讓一些根本依普通刑法就可處理的案件回歸普通法院。如此就可符合釋字436號的精神。
  2. 當然,如果要修訴訟法,也不是不可以,軍人也是公民,適用普通審判天經地義。然而,這件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盤考量過了?還是只是人云亦云?軍事審判的優點是快,缺點是封閉,現在大家看到了封閉的缺點,但卻忽略了速審速結的優點。
  3. 如果洪仲丘案回歸普通法院,審個七、八年,可以接受嗎?到時候民進黨承受這個後果?
  4. 最後問一個問題:戰時始由軍事法院審判,那平時軍法人員不就是冗員?戰時,軍事法院真的有案可辦嗎?這些問題恐怕都應該深思。

只要媒體審判,任何司法機關都不能昭公信,這是常識

  1. 馬總統身為總統,具有最高統帥權,指揮軍檢偵辦,天經地義,更不會有干涉司法的問題。馬總統應更積極介入。
  2.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結構性滅證。民間有懷疑,軍方否認。此一問題必須解決。因為任何公務機關都有滅證可能,陳水扁當年不也買了很多碎紙機?立法院若要修法,就應該修「過失滅證罪」,至少要將保管不當導致滅證者科以重刑,而不是最後不了了之。這比修刑事訴訟法有意義。
  3. 只要媒體審判,任何司法機關都不能昭公信,這是常識。今天媒體當然應該關心,抓出更多弊端,但仍應有界限,不能干涉審判,否則也不用法院了,直接規定公民投票處刑就好了。
  4. 涉及軍中冤案部分,未來有必要予以改進。但使用連坐法是最笨的方法。應該讓責任限制在最該負責的人身上,協查的人有功無過,這樣才能避免官官相護,減少冤案發生的誘因。

政府的問題,不是叫閣員離開就能解決

倘若政府真像張大春所言的那麼糟,那他所點名的所謂「有良知」的閣員,就更應該留在內閣,誠所謂「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要是每個閣員都想明哲保身,遇到「虎狼」就急流湧退,那豈不是劣幣驅逐良幣,更加速政府的腐敗?

軍方應以洪仲丘案為戒,積極檢討軍中管理制度

  1. 洪仲丘一案,事情發展至今20多天,凸顯軍中的內部管理確實出現疏失,以致造成洪仲丘的死亡。
  2. 七月二十日網路公民自發在國防部前的遊行,人數達三萬人左右,代表人民高度不信任政府的追查態度。
  3. 目前國防部正值推動「募兵制」,若洪案未予妥善處理,給受害家屬乃至於社會大眾一個交待,則未來國軍可能因社會的疑慮而致兵源不足。故行政院乃至於國防部實應以虛心態度面對洪案的處理。
  4. 馬總統已於中常會發表宣示,國防部在本週五以前,提出具體的軍中人權改革方案。

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服貿協議受國會監督,保障人民權益

  1. 在市場開放議題方面,由各服務業主管機關透過辦理座談會或諮詢等方式徵詢業者意見,並無所謂黑箱作業情事。
  2. 政府6月份時分別與「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國際美容交流協會」等相關團體廣泛徵詢業界意見。
  3. 在協議簽署前,經濟部向立法院內政與經濟委員會委員說明溝通,讓立法院掌握協商進度;簽署後,將依法將協議送立法院,落實國會監督。
  4. 政府委託中經院進行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結果顯示結果顯示對臺灣經濟帶來正面影響。
  5. 江院長說明過去這幾週他所接觸的各行各業,包括線上遊戲業、洗衣業及中藥商同業公會等,所獲得的訊息都是正面的。
  6. 截至102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惟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台僅約622人,創造雇用我國員工就業機會,人數達6771人,並沒有發生就業權益被剝削的情況。

立法院本有權成立調閱委員會,但限期破案反可能更易造成冤獄,尤應避免!

  1. 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得經院會同意成立調閱委員會,獲經委員會同意而成立調閱小組。此本為立法院之法定職權。只要獲得足夠立委支持,並無問題。且應可對軍方形成壓力,對真相釐清應有幫助。
  2. 限期破案並不可取。蓋刑事案件講究證據與嚴謹的法律程序,不該因各界關注就放棄對程序正義之堅持,僅求速審速決。限期破案往往對調查機關與審判機關造成不當之壓力,更容易產生冤獄或侵犯人權問題。過去江國慶冤獄案、王迎先跳河(李師科案中被誣指為搶匪),都是限期破案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國人應引以為誡,不能人云亦云,隨波逐流。

各界與媒體對洪案無根據之臆測與聯想,恐無助真相釐清!

  1. 馬總統接見洪家人已表示可由第三方協助調查。而目前有關桃園地檢署已針對證據消失介入調查,同時法務部調查局也協助還原錄影帶。對真相之還原應有所助益。
  2. 各界對於軍方調查充滿質疑,也有許多臆測與想像,但刑事案件必須講究嚴格證據法則,一切仍在調查階段,各界應該減少無謂的猜測,並對無謂的臆測進行評論與擴大聯想。這些對真相釐清恐無幫助。
  3. 在各界關注的情況下,普通法院系統進行部分調查,立法院也著手調閱相關資料,此外亦有監察院之調查,真相應會逐漸明朗。
  4. 滲透公民運動之指控,應有明確事證,個人或團體不應信口開河,媒體也不該在無事實根據的基礎上,推波助瀾。
  5. 博愛特區依規定不可遊行,但對於平和理性且無干擾秩序與交通的遊行,市政府並無積極驅離作為,係對民眾平和表達言論保障之進步,應予以肯定。

用「日據」比用「日治」更符合實情

  1.   使用「日治」,表示承認日本統治台灣的合法性。然而,馬關條約是在被壓迫的情況下,不得不承認。因此,用「日據」才符合實情。
  2. 那些愛用「日治」,聽到「日據」就跳腳的人,豈不是巴不得重回日本懷抱,想當亡國奴?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大陸業者來台提供餐館服務需符合台灣地區的食品安全相關管理規定

服貿協議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可以來台提供餐館服務,有學者憂心食品安全的把關問題。大陸業者來台提供食物服務的過程,必須合乎台灣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如有業者違規,必然一視同仁依照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政府聽取業界聲音,研擬措施

  1. 政府相當重視業界的聲音,對業界提出反映的意見,政府部門將會認真納入通盤考量,研擬具體措施。
  2. 目前只開放陸方資本額20萬美金(約600萬元台幣)之企業才能有2位負責人來台,並未開放藍領勞工來台工作。
  3. 對於陸資來台,政府握有事前審查及事後查核機制,握有否准之權力,充分保障業者權益。
  4. 對於陸資來台違反相關法規,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停止或撤回投資。

政府積極說明服貿協議,減少社會疑慮

  1. 政府長期關切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議題,主張兩岸應保障雙方投資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問題。
  2. 經過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多次業務溝通,於20128月簽署「兩岸投保協議」,為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建立救濟管道。
  3. 為落實「國會監督」原則,在協議簽署前,經濟部向立法院內內政與經濟委員會委員充分說明溝通,在內政委員會舉行3次會議報告,讓立院瞭解服務貿易協議內容。
  4. 針對太平洋百貨在成都糾紛案,政府非常重視台商投資權益,已經2度發函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充分落實兩岸投保協議精神。
  5. 在對外進行洽簽貿易協定協商時,政府與產業界有做溝通,聽取業者經驗,政府機關目前將加強對外說明服貿協議,以少疑慮,爭取支持。

淘寶網不會影響國內實體批發商

  1. 中國大陸淘寶網是網路拍賣,正如台灣的雅虎拍賣、露天拍賣等網站,並沒有進入台灣實體市場的可能。
  2. 中國大陸淘寶網其經營本來就與實體商務是分開的,也就是說不會有出現進駐台北後車站批發商圈的情況。
  3. 批發商圈是地域性市場,與網路拍賣市場有所區隔,這與實體交易的型態是不同的。
  4. 臺灣消費者要到中國大陸淘寶網購物,需要經過認證與相關交易程序,在面對網路交易不可確定風險下,並非每個消費者皆可方便購買中國大陸的商品。
  5.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批發商圈也有相關的輔導計畫,積極協助拓展台灣業者商機。
  6.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衝擊,政府非常重視產業輔導,經濟部編列952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針對不同對象採行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經濟等調整支援等。
  7. 中經院的報告是針對總體經濟進行的量化評估,服務業的開放可吸引陸資、帶動產值成長,另因我國未開放就業市場,故服務市場的開放並不會造成就業上的負面衝擊。
  8. 目前只開放陸方資本額20萬美金(約600萬元台幣)之企業才能有2位負責人來台,並未開放藍領勞工來台工作。
  9. 在對外進行洽簽貿易協定協商時,政府與產業界有做溝通,聽取業者經驗,簽署後立即公開內容,對外詳加說明。

洪案依法究責,絕無敷衍塞責!

  1. 目前洪案既在偵查中,各界即應尊重軍檢機關職權,使其有充分辦案空間。況且最高軍檢署亦嚴正表示,對於本案偵辦作為並無預設立場,不問對象、身分及階級,一切依法律規範及證據辦理,隨蒐證事實,究辦到底,儘速釐清案情,還原事實真相。此時若任意評斷妄加揣測,勢將干擾檢調辦案進展,不利案件速偵速結與真相之釐清。
  2. 軍事檢察機關已應家屬要求,讓桃園杝檢署協助相關案件偵辦。有關湮滅證據部分,已由該署檢察官進行偵辦,外界不宜恣意苛責批評,影響案件偵辦。
  3. 刑事案件偵辦,講求依法蒐證究明事實,未必可立即完全查明犯罪事實。外界適度給予軍檢機關辦案壓力,固無不可,然若操之過急,為求儘速偵結,在未完全查明相關事證,即草率偵結,不僅可能造成冤案,真相也難有查明之日!

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FTA協定須逐條審查是國民黨率先主張,ECFA在院會也經過逐條表決

  1. 民進黨執政時簽署之台灣與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等自由貿易協定,本都希望立法院依照議事成例全案表決,但國民黨主張應該逐條審查,遂有了在委員會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之先例。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
  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非黑箱作業,因此才會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送立法院。若真為黑箱作業,還需送立法院審查嗎?
  3. 立法院如何針對兩岸協議進行審查,並無明確規範,全憑立法院自行決定,過去慣例多由朝野協商方式進行。
  4.   送交委員會審查過程中,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依照現行議事規則本可針對條文逐條進行審查,並召開公聽會,最後交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
  5. 兩岸協議是否等同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在我國尚有爭議,不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其處理程序與條約案實無二致。但是民主國家國與國之簽約是否一定須經國會審查,仍需視各國制度,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美國政府對外簽署之行政協定,即無須經過國會參議院條約審查之程序。此外,若行政部門事先經過法律或國會授權而對為外締約行為,也未必需要再經國會審查與批准程序。蘇主席言論恐過於武斷。
  6. 經查立法院公報紀錄,ECFA最後在院會之處理,並非包裹表決,蘇主席應該認真察看公報內容,而非無的放矢。經王院長掌控議事處理程序下,ECFA處理有進行「變相的逐條表決」程序。亦即民進黨在院會二讀時對每一條文均提出刪除之修正動議,國民黨也針對每一條提出全案表決之動議作為對案,只不過王院長選擇「優先」處理民進黨提案,當所有提案經表決未獲通過後,最後在表決國民黨「全案表決」之提案,通過後,再就ECFA全案進行表決。蘇主席不該一再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