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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FTA協定須逐條審查是國民黨率先主張,ECFA在院會也經過逐條表決

  1. 民進黨執政時簽署之台灣與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暨宏都拉斯等自由貿易協定,本都希望立法院依照議事成例全案表決,但國民黨主張應該逐條審查,遂有了在委員會逐條審查與逐條表決之先例。國民黨向來不迴避國會監督。
  2.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非黑箱作業,因此才會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送立法院。若真為黑箱作業,還需送立法院審查嗎?
  3. 立法院如何針對兩岸協議進行審查,並無明確規範,全憑立法院自行決定,過去慣例多由朝野協商方式進行。
  4.   送交委員會審查過程中,若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依照現行議事規則本可針對條文逐條進行審查,並召開公聽會,最後交審查報告送院會處理。
  5. 兩岸協議是否等同國與國之間的條約,在我國尚有爭議,不過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其處理程序與條約案實無二致。但是民主國家國與國之簽約是否一定須經國會審查,仍需視各國制度,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美國政府對外簽署之行政協定,即無須經過國會參議院條約審查之程序。此外,若行政部門事先經過法律或國會授權而對為外締約行為,也未必需要再經國會審查與批准程序。蘇主席言論恐過於武斷。
  6. 經查立法院公報紀錄,ECFA最後在院會之處理,並非包裹表決,蘇主席應該認真察看公報內容,而非無的放矢。經王院長掌控議事處理程序下,ECFA處理有進行「變相的逐條表決」程序。亦即民進黨在院會二讀時對每一條文均提出刪除之修正動議,國民黨也針對每一條提出全案表決之動議作為對案,只不過王院長選擇「優先」處理民進黨提案,當所有提案經表決未獲通過後,最後在表決國民黨「全案表決」之提案,通過後,再就ECFA全案進行表決。蘇主席不該一再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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