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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9日 星期二

人權保障不可無限上綱,影響多數人之公益!

  1. 人權保障固為人類文明的普世價值,且已成為現代立憲主義的重要意涵。然而人權人保障並非絕對毫無界限,在合乎法秩序規範的條件下,允許國家公權力「依法」侵犯人民權益。換言之,法治即為人權保障之界限。
  2. 土地徵收之目的,是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共目的之需要,實現一定經濟政策,而徵用私人土地。因此,在合於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規範的條件,政府可徵收人民土地,此時對於財產權受侵害之人民,則給予補償以為衡平。
  3. 有關「竹南科學園區大埔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公共設施工程」,苗栗縣政府已依法定程序執行,並獲當地大多數民眾之支持,對於受徵收者亦給予合理之補償,顯見該徵收實為合法行為,少數民眾不應以人權保障作為抗爭之藉口,甚至破壞法治與公共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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