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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應該修軍事特別刑法

  1. 釋字436號解釋,已確認軍事審判並非專屬管轄,除犯軍事特別刑法之罪外,軍人在平時亦受普通法院管轄。因此,若欲修正法律,應修正軍事特別刑法,而不是訴訟法,讓一些根本依普通刑法就可處理的案件回歸普通法院。如此就可符合釋字436號的精神。
  2. 當然,如果要修訴訟法,也不是不可以,軍人也是公民,適用普通審判天經地義。然而,這件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盤考量過了?還是只是人云亦云?軍事審判的優點是快,缺點是封閉,現在大家看到了封閉的缺點,但卻忽略了速審速結的優點。
  3. 如果洪仲丘案回歸普通法院,審個七、八年,可以接受嗎?到時候民進黨承受這個後果?
  4. 最後問一個問題:戰時始由軍事法院審判,那平時軍法人員不就是冗員?戰時,軍事法院真的有案可辦嗎?這些問題恐怕都應該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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