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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2日 星期五

役男暴斃懲處高階將領,於法並無不合!

  1.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現役軍人領導無方,管訓失當者,得處以申誡等懲罰。是高層將領若有法定懲罰事由,自得依法懲罰。
  2. 又陸海空軍懲罰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對於軍人懲罰僅規定其核定權責及程序,並無連坐處分之規定。因此,本懲處案係經國防部懲處建議聯審會,經與會局、司、次長討論議決,計有陸軍司令李翔宙上將等26員各予申誡乙次至大過乙次處分;另全案涉法人員12員移送軍檢偵辦。均係依定程序為之,並無任何不當之處,外界不應過度解讀。
  3. 本案目前已由軍事最高檢察署指揮高等軍事檢察署及北部地方軍事檢察署組成專案小組,進行事實真相調查,以及刑事責任追究。國防部並表示,以坦誠的態度,詳查肇因與釐清真相,並秉持「毋枉毋縱」的精神,不隱瞞、不護短,若有人員違失或涉法者,絕對從嚴議處或依法究辦,不讓遺憾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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