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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立法院本有權成立調閱委員會,但限期破案反可能更易造成冤獄,尤應避免!

  1. 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得經院會同意成立調閱委員會,獲經委員會同意而成立調閱小組。此本為立法院之法定職權。只要獲得足夠立委支持,並無問題。且應可對軍方形成壓力,對真相釐清應有幫助。
  2. 限期破案並不可取。蓋刑事案件講究證據與嚴謹的法律程序,不該因各界關注就放棄對程序正義之堅持,僅求速審速決。限期破案往往對調查機關與審判機關造成不當之壓力,更容易產生冤獄或侵犯人權問題。過去江國慶冤獄案、王迎先跳河(李師科案中被誣指為搶匪),都是限期破案所造成的不良後果,國人應引以為誡,不能人云亦云,隨波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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