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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違法就是違法,市長參選人不應成為法律權貴!

  1.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規定,該法規範之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常任文官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至於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係政治任命或民選產生,與常任文官有別,本質上不應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拘束。因此,總統或地方首長係因不具常任文官之法律屬性,而為行政中立法排除適用,與是否有政黨黨籍根本毫無關!
  2.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既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明定,則所有受該法規範之公務人員即負有遵守之義務,若公然違法自應依法接受懲處。倘市長參選人縱容配偶違法,無異成為享有法律特權的「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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