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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陳菊的「月亮」人權觀

1.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均為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雖然政府機關依法可對其管制,惟必須在必要合理範圍內為之,始符合法治國原則之要求。

2.高雄市長陳菊過去從事反對運動時,警方曾以「社會秩序」等類似理由制止其活動,陳菊即大肆批評為「打壓言論,戕害人權」。如今陳菊得權重任,竟亦為其所言迫害人權之行為,實令人有「昨非今是」之嘆!

3.一場辯論如果就會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無疑貶低台灣民主發展的成就,以及民眾的民主素養。誠如陳致中所言,這不啻倒退回到集遊惡法、戒嚴時代的封建思維。事實上,此也反映出陳菊如同月亮的人權觀,「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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