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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2日 星期三

限制受刑人投稿未侵人權

在獄中的陳水扁為某替週刊寫專欄,北監審查時卻認為文章會「引發政治效應、造成社會分歧」,認為不適當予以駁回,扁家人及綠營人士痛批,此舉根本是回到戒嚴警總時代,進行思想審查和箝制言論自由。此等高舉人權保障之批評,乍聞之下似十分有理,惟不過似是而非之論。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雖然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是受刑人並非完全無人權保障,惟受刑人所享自由權利,畢竟無法一般人相同,須受到一定之限制,否則刑罰豈非形同虛設。因此,妥適執行刑罰之前提下,對於受刑人基本權予以一定程度之限制,尤是其限制受刑通信及對外連繫,不僅是為維護監獄執行刑罰之必要措施,且係合憲的限制受刑人人權行為,美日等先進國家對此亦設有相關規範。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九章對於受刑人之通信及接見,即定一定之限制規範。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換言之,受刑人之接見或發受書信原則上僅得對最近親屬及家屬為之,例外始得對其他人為之。且依第六十六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得述明理由刪除其內容發出或收受。由此觀之,對於受刑發受之書信內容,獄方有檢閱的權力。又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固規定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然仍須經獄方檢閱審查後始得為之,並非受刑人本應享有之權利。因此,北監審查陳水扁稿件認為不適當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且法務部亦表示,受刑人對外言論發表均依規定為之,並非針對特定個人。

就此以觀,扁家人及若干人士高舉人權保障大纛,曲解言論自由之諦,為此等違心之論,實係藉此凸顯扁非一般受刑人,而應享有不同之待遇,進而圖謀少數人的政治利益,所謂人權保障,不過只是此等醜陋意圖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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