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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通過法官法,司法改革向前走

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未來法官將有定期評鑑機制,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如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亦得透過法院、檢察署或民間團體,要求司法院評鑑不適任法官,予以懲戒或懲處。馬總統及司法院長賴浩敏均表示,法官法除能給法官審判獨立及職務保障之外憂,建立不適任司法官的退場機制,讓法律能更貼近人民合理的期待,增加民眾對司法的信心,這是司法改革史上重要里程碑。

惟對於法官評鑑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納入外部委員,有認為固可化解外界對法官「官官相護」疑慮,但容易讓「關說文化」入侵司法。另認為最後決定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成員全都是職業法官,評鑑委員會外部委員的產生仍帶有濃厚官方色彩,將來官官相護情形恐怕仍難避免。此等說法雖不無理由,然不免失之過苛,或過於疑慮。

現行以「法官評鑑辦法」及「法官個案評鑑作業注意事項」,所建構之法官評鑑制度,雖有評鑑之名,惟由於評鑑法制位階過低,評鑑委員會委員限於現職法官及法學教授,其得評鑑聲請者亦僅止於相關司法機關、律師公會及與司法有關之人民團體,故性質上僅係單純的內部自律監督,淪為「鳥籠評鑑」。又因評鑑程序過於簡略,透明性不足,外界多質疑其為黑箱作業。法官評鑑委員會調查結果僅具建議之效果,無法發揮實質功能。

法官法立法通過後,未來法官評鑑委員會及人事審議委員會納入部分外部委員,可解決以往缺乏外部監機制,以及透明性不足黑箱作業的弊病,化解外界「官官相護」之質疑,發揮淘汰不適任「恐龍法官」之功能。透過司法院院長提名外部委員的作法,又可適度調控外力干預司法人事,「關說文化」入侵司法的可能性。大扺而言,法官法中的法官評鑑機制已在外部監督,以及維護司法獨立,取得適度的平衡。

至於法官懲戒仍由職業法官組成之職務法庭審理,此係參仿德國模式之作法,且依憲法第77條規定之精神,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應由法院為之,對法官懲戒所為合憲合理之設計,遽以缺乏外部監督批評職務法庭之設,似欠公允。

法官法歷經二十三年終於完成立法,象徵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其固仍有部分值得勘酌細究之處,但對於人民權利及國家司法體制實有極大助益,誠如馬總統所言,「堅持走對的路,我們義無反顧」。然而法官法不是司法改革的終點,司法改革仍必須持續努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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