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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 星期五

國人赴大陸任職的禁與進

國人在大陸擔任政協等職務者計169人,立委批評陸委會「行政怠惰」,未依法裁罰。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規定,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特定許可」來管理國人赴大陸地區任職之事務。有關禁止之事項已於民國9331日公告「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明確規範。然兩岸關係時空已然改變,是否放寬禁止事項,不無檢討餘地。首先、赴大陸擔任高校教師,或出任學術行政職務,完全不在禁止之內。國安局不應擴大解釋禁止之範疇。其次,大陸法院的調解員、陪審員及顧問、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專業園區副主管等職務,仍被國安局列為禁止出任的職務,無疑為兩岸交流設下不必要的障礙。第三、大陸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不屬「黨、政、軍」體系,只有常務委員才是真正的「公職」;另外,台灣民眾,難道不能透過更多元的參與,來逐漸影響大陸民主發展與穩定兩岸關係嗎?最後、陸委會也應該趁此機會,檢討現行法規是否也有「跟不上時代腳步」的情形,提出與時俱「進」的檢討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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