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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為免派遣遭濫用,才需立法保障權益


1.企業進用人力,除正職員工外,還有彈性僱用,包括:派遣、部分時間工作、定期契約、電傳勞動等方式,派遣只是彈性僱用的一種。企業即使不以派遣進用,只要有人力需求,同樣可以採工作委外、臨時工等辦法找人。
2.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2011年工商普查,私部門派遣工人數為131千多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13年第3季的統計則顯示,行政院所屬單位的公部門派遣人數為11,326人,公部門運用派遣人力並未較私部門多。
3.「同工同酬」除了靠企業守法外,更需要全民協助提供廠商違法事證,並配合政府的勞動檢查,才能逐步正本清源達成目標。
4.草案規定派遣公司禁止雇用16歲以下的派遣工,派遣公司也不得與派遣工簽不定期契約,且禁止要派公司指定特定派遣工,以防「假派遣、真雇傭」。同時,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1年,也可提出轉為正式員工的要求,如此將可減少派遣造成青年貧窮化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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