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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和平協議公投可依現制為之,無修法必要

1.公投法現行規定已可適用,目前實無修法之必要。2.民進黨一邊提案降低公投提案連署與通過之門檻,一邊提案要兩岸政治協議進行兩次公投,先寬後嚴,立場矛盾。前者更使公投安全閥之功能降低,若依照民進黨提案通過,僅需約212.5萬人同意即可決定台灣命運,少數即可挾持多數,台灣前途更讓人擔憂。3.公投已經制度化,並非毫無章法或無所遵循。故即便對公投法有不滿而需要檢討,其中爭議問題甚多,兩大政黨間,甚至其他政黨間目前仍缺乏一致共識,且立法院休會在即,討論時間有限,程序上根本不及處理;加上選舉將近,立法容易受激情左右,導致思慮不週而形成爆衝式或飆車式立法,國家重大制度設計不應如此草率處理。4.而且此屆立委任期有限,應待新產生之國會,依據新民意進行討論,更具正當性,也更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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