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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綠營人士對於司法應抱持一致的態度

1.陳水扁所涉二次金改案,一審法院認為總統介入金控合併,縱逾越總統職權,惟並不構成犯罪,判決時曾引發各界譁然。尤其是扁涉案情節,與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利用權勢指示運輸大臣,介入民間航空公司購機的洛克希德案相似,然而我國與日本就公務員受賄罪之規範大致相同,日本最高裁判所認定田中有罪,本案一審法院卻認為扁無罪,更難令一般民眾接受。

2.自法解釋學解度及外國相關實務見解觀之,本案判決實有法學解釋方法之謬誤,曲解罪刑法定原則之真諦,忽視法定職權之潛在擴張現象,以及誤解總統指揮監督權之範圍與作用等違誤。因此,二審法院不過是糾正一審判決違誤之處,並無違法不當。

3.刑事訴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應十四日內宣示決,訴訟訴訟法第311條定有明文。宣判既有法定期間之限制,則案件應於何時應宣示判決,應視言詞辯論是否終結而定,並非承審法官個人意志所能決定,亦非其他人所能左右。如果在任何選舉前都不能宣判任何案件,豈不反證司法受政治干涉?

4.民進黨人習以判決結果有利與否,決定對司法的態度。對於有利於已的判決,即盛讚司法清明公正。反之,對於不利的結果,即惡意攻訐司法,誣指司法受政治力干涉。對於扁二次金改案司法判決的結果,仍無法擺脫這樣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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