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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個人帳戶」保障中小企業員工領得到退休金


1.民國94年實施勞退新制後,雇主須為勞工開設個人專戶,每月提撥薪資的6%做為退休金,勞工若轉換工作或雇主關廠,退休金都可確保「帶著走」。
2.勞退舊制同樣依勞基法規定,雇主也應在台銀開設專戶,按勞工流動率、年資,按月提撥該事業單位薪資總額的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監管查核。
3.據勞委會統計,實施勞退新制前,僅6萬家有雇用舊制年資勞工的企業開戶儲存勞退準備金;94年實施勞退新制後,開戶企業增為16萬家。未開戶者多為10人以下的小型企業,但員工若選擇新制一樣享有「個人帳戶」可保障其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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