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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兩岸監督條例另增外患等罪徒增違憲爭議


1.台聯黨團擬於「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視同刑法外患罪之條文,其目的在突顯其兩國論之主張,強調兩岸係國與國之關係;該增訂條文仍使用「外國政府」、「外國」等語,即為應證,徒增違憲爭議
2.就法制面言,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等已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行為設有刑罰,非法無規定,惟若認兩岸事務應有別於一般事務,應考量刑度輕重問題,而非增訂「適用外患罪」之規定。
3.政府機關進行談判前,就授權範圍即經過沙盤推演,談判進行中,亦非一人意念得以主導,要求談判結果簽署前,應先回報授權的政府機關,由授權的政府機關檢視談判代表,於談判過程是否逾越當初之授權範圍,此種再次請示程序明文,讓代表談判者居於弱勢,並非妥適,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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