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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5日 星期一

政府已建立各項管理機制,落實推動與隨時檢討,以確保國家安全

  1. 政府早在98年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時,就已建立各項管理機制,並訂定防禦條款落實推動,以確保國家安全。
  2. 為因應外國國際標案多以統包方式辦理,並協助營造產業國際化,台灣許多大工程多採取國際標方式招標,若陸資有心採取參與或介入台灣基礎,掌握全台沿海的水文等國安資料,亦無法防範。故隨著「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推動,為兼顧國家安全及行政效能,政府亦已於103年4月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現在於立法院審議中。其中,條文包括「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之規範,將陸資來臺投資基礎工程以公開、透明化方式進行監督
  3. 船隻進出直航港區必須全程開啟通訊及定位系統,並檢附航行計畫。此事涉水文機敏資料,絕對會由國防部及有關機關再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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