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全球資訊網

2014年9月11日 星期四

補提名監察委員,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與義務!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彈劾公務員應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復依監察法第10條規定,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9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換言之,監察院欲順利完整行使彈劾權,至少需20名以上監委,目前僅有18名監委,顯然無法適正發揮監察權!
2.又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條明文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18名監委顯然不符憲法規定。
3.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 號解釋,總統適時提名監委,立法適時行使同意權,乃憲法上無可旁貸之職責。總統此時不補提名監委,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均是怠於履行憲法上義務!
4.2002年陳水扁總統亦曾補提名2位大法官及4名監察委員,顯見總統對司、考、監三院人事缺額補行提名,亦有憲政慣例可循。因此,總統補提名監察委員,是憲法賦予的權力與義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