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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扁能否保外就醫是法律問題,與時間無關!


1.陳水扁委託律師以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據,提出保外就醫之聲請。惟法務部等執行機關依其獄中日常生活觀察紀錄,綜合評估,陳水扁作息規律,飲食正常,健康狀況尚非無法在監內適當治療度,不符監獄行刑法有關保外醫治之規定。
2.至於受刑人如不服駁回保外醫治之決定,基於維護受刑人人權,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3號、第681號等解釋意旨,應有尋求司法救濟之機會,故法務部乃告以得依法聲明異議。至於法院如何裁判,或有無歧異,均非法務部能置喙,何來政治考量,或「緩兵之計」可言?
3. 受刑人人權固須保障,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不能因犯人身分特殊,而破壞法秩序的穩定。扁能否保外就醫,還是回歸法律的專業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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